供應商關注保證金怎么就不退還了呢,到底是否合理?采購人關注如何通過保證金約束投標人的行為,怎樣運用保證金是合法的?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要求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此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方式和非招標采購方式,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實際操作中,采購文件中還會規定其他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是否合理,應遵循怎樣的原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就這些困惑大家日常操作的問題,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采訪了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二十年、湖南國聯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周敏。
采用招標采購方式
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只有兩種
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是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區別投標有效期和投標截止時間的不同。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
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法定情形竟有四種
非招標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磋商。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保證金不予退還有四種法定情形: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3)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
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的,對于“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與“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或磋商)情況退出談判(或磋商)”兩種情形的處理截然不同。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但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根據談判(或磋商)情況退出談判,這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或磋商)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依據是因為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活動中,由于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變動,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經過談判或磋商,已不能滿足采購需求,可以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退出談判或磋商。
采購文件另行規定
是否合理
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就有: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所以,除了上述的法定情形,采購文件中約定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是可以的,但應本著與采購項目相關且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對待供應商的原則來約定。
有地方將“投標人不確認算術錯誤修正”列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其他情形,限制投標人在確認算術錯誤修正時采取對已有利就確認,對已不利就不確認的投機心態。
還有的采購文件中規定,“不交中標服務費,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不予退還的保證金
歸國庫or歸采購方
政府采購項目和非政府采購項目,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不予退還的保證金都要上繳國庫。保證金并不直接用于補償因投標人的行為而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依據是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保證金屬政府非稅收入,規定中央預算單位“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
非政府采購項目,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是交給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來處理。在這里,保證金除了約束投標人的行為,還有補償給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作用。
相關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
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14號文)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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