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招標模式下招投標階段的造價控制與管理
工程量清單是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和相對數量的明細清單,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何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進面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是工程量清單招標模式下招投標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的重點,值得行業管理部門和造價從業人員高度重視。
1、工程量清單質量直接影響招投標結果
工程量清單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投標者的報價和招標單位標底的準確性,以及施工過程中的投資控制管理,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1.1 力求準確全面地描述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防止工作內容描述漏項或描述存在偏差。
1.1.1 項目特征是描述清單項目的重要內容,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重要依據,招標人應按《計價規范》要求,將項目特征詳細描述清楚。這樣,便于投標人報價,也有利于業主進行工程造價控制。
1.1.2 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描述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條目要簡明,不能出現漏項和錯項。具體劃分時要注意將不同等級要求的工程區分開,將同一性質但不屬于同一部位的工作區分開;將情況不同,可能要進行不同報價的項目分開。并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考慮項目的承包方式、定額、結算辦法及設計深度等。
1.1.3招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描述的項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實體的內容,與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沒有關系,采用何種施工方法、施工方案來完成實體的施工由投標方決定。實體的內容不能修改或補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和工程數量不可調整。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經認真復核后,必須逐一報價,對清單所列項目和內容不允許做任何更改。投標人如果認為清單項目和內容描述的項目特征存在遺漏或錯誤,可通過招標答疑的方式由清單編制人作統一修正,并將修正部分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內容作為工程量清單的補充,以招標答疑的形式發給所有投標人;招標補充通知、招標答疑紀要,應具有對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最后修正的效力(結合招標文件相關條款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1.2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數量要計算準確,防止由于工程量清單數量不準確,給投標人提供不平衡報價的機會。
1.2.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數量準確,避免錯項(少算或多算)、漏項(不算)。清單編制完成以后,除編制人要反復自核餐,還必須由專業復核人員進行審核。
1.2.2未能準確確定和計算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宜采取“暫定金額”和“暫定工程量”的方式編制在工程量清單中,而且提供的數據應盡可能準確,并予以說明,以免誤差太大標人索賠或策略報價的機會。
1.3工程量清單整體應做到無錯項和漏項,以免給投標人提供不平衡報價的機會,或導致施工時承包人向業主提出索賠。
1.4編制完整詳細扼要的工程量清單總說明,是工程量清單整體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應重視總說明中對工程規模、特征的描述。
1.5清單編制單位和人員,要清楚工程量清單誤差的風險分擔規定。
1.6編制清單是一項依據充分、內容具體、工作繁雜、專業性很強的技術經濟工作,因此招標人要給編制人合理的工作時間。
2、規避不平衡報價的程序及管理辦法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模式最大的優勢是可以比較投標單價。但建設工程的多樣性及工程成本計價的復雜性,對建設單位實施招標時準確界定整個工程或單個分部分項的成本價帶來困難。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有種傾向值得注意,就是施工企業在激烈市場競爭環境下,為了維持投標報價競爭力,在投標活動中大量采用不平衡報價手段。
2.1不平衡報價是指一個工程項目總報價珠三角 定后,通過調整內部各個項目的報價,以期既不提高總報價,不影響中標,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回報。就施工企業而言,不平衡報價是一種投標策略和報價技巧;就業主而言,則容易導致低價中標,高價結算。
2.2不平衡報價一般在以下情況采用:能夠早日結帳以收款的項目(如基礎工程、土方開挖、樁基);預計今后工程量會增加(或減少)的項目;設計圖紙不明確,估計修改后工程量增加或工程內容解說不清楚的項目;暫定項目等。
2.3不平衡報價的防范措施:
2.3.1工程造價和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必須在造價控制方面遵循“量價分離”的原則,在評審工程量清單統一無誤的情況下,出各分部分項清單子目的科學合理單價范圍。
2.3.1.1可以參考現行預算定額并確定合理的上下浮動幅度作為各分部分項單價的基價。
2.3.1.2或參照各類似招投標工程以確定合理的彈性范圍作為各分部分項單價的基價。
實際操作中,一般可按2.3.1.1原則編制標底分部分項單價,并控制一定的上下浮動范圍作為評判投標分部分項報價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也可按2.3.1.2原則取各投標單位分部分項報價最高價和最低價平均值,結合標底各分部分項單價,作為評價投標分部分項報價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的依據(以上方法均應結合招標文件相應的設定條款和評標條款加以綜合考慮)。
2.3.2重視招標前的準備工作。招標單位要有充分時間對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進行市場調查,隨時掌握價格信息。對一些確定價格有難度的特殊材料,可提供適合的暫定價格。涉及暫定價格項目的調整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防有人乘機進行不利于業主的不平衡報價。
2.3.3重視對投標單位資信狀況的考察。應重點關注投標單位以往在施工中有無因工程結算而引起經濟糾紛的現象,投標中有無惡意的、極端的、大額的不平衡報價行為發生。
2.3.4重視商務標的評審工作。招標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參考標底,在評標時真正做到對總造價和各分部分項單價心中有數。另外,作為業主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優勢,切實對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把好關。招標文件中,對不平衡報價的定義、判斷辦法、評標辦法要有明確規定,做到評標“有據可依”(有條件時應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對投標單位商務標報價中的不平衡項目,要逐一分析。對涉及數額較大的不平衡報價,可按招標文件規定予以廢除或扣分。一旦發現商務標中存在含糊不清的不平衡報價事項,應及時組織好對擬中標單位商務標的質疑工作。對含糊不清的不平衡報價事項,要求做出書面澄清或承諾。
2.3.5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把工程變更和索賠關。工程實施階段是投資控制最難、最復雜的階段。對涉及造價調整的變更聯系單,監理、業主、施工企業均應按統一的變更辦理審核程序,層層把關,按合同規定及時核算。對偏差較大的不平衡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發現,盡早解決,特別是在質疑中仍未能解決的不平衡報價子目,應在該分部分項實施前通過主動設計變更等方式盡早解決,避免竣工后結算扯皮。對不平衡報價索賠事項,要分清責任,及時提出反索賠事項,要分清責任,及時提出反索賠。業主對不平衡報價造價的管理,應貫穿到整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
通過以上方法和程序,力爭規避各種不平衡報價,使工程發承包價格控制在相對合理的范圍內。
3、工程變更造成的新增單價的確定與控制
工程變更單價確定的一般方法和原則: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單價的,按已有單價執行;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單價的,按類似單價經換算確定;沒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由業主和承包人一起協商單價,意見不一致時,由工程師協調確定,或按合同約琮的爭議解決方法解決;當工程變更規模超過合同規定的某一范圍時,單價或合同價格應予以調整;如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對一些零星的變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計日工的方式簡化處理。
處理新增單價事宜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招標前期的工作大致有三方面:一是圖紙的設計深度和質量;二是對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進行市場調查, 掌握材料價格信息;三是對投標單位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
3.2建章立制工作。招標文件、答疑紀要、詢標紀要、評標記錄、合同、補充合同、現場簽證等一系列文件起草前,必須時刻考慮為新增單價的確定辦法“建章立制”。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模式后,以往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確定預算定額水平的結算方式轉化為“市場個別成本”(投標報價中標人)為基礎的結算方式。由于清單計價規范不規定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這在給施工企業投票報價和確定新增單價提供充分自由空間的同時,也給業主和造價從業人員確定合理單價尤其是“市場個別成本”帶來難度,如果招投標前不明確新增單價結算原則和方法,極易造成“市場個別成本”的扯皮和失控。
3.2.1工程變更應遵守下列規定:
3.2.1.1造價管理中加強對以下幾種工程變更的管理: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單價偏高的工程子目及其工程量會增大的工程變更;單價偏低(虧損價)的工程子目及其工程量會減少的工程變更。
3.2.1.2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有漏項或工程量有誤,招標人或中標人應根據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提出調整意見,經雙方確認后調整。
3.2.1.3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量變化,招標人或中標人應根據《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提出調整意見,經雙方確認后調整。
3.2.2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新增單價,應按照招標文件設定的新項目調整條款和合同約定的新項目調整條款確定單價,或者按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數量,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費用要求,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3.3 工程變更后措施費的確定:
3.3.1 實行清單計價的一個最重要特點,就是實體性費用與措施費分離。措施費的范圍完全由投標人決定,其報價具有包干性。但措施費的報價往往有較大彈性,其中有些費用很難準確測定,調整花粉囊來很容易產生爭議。
3.3.2 因此,措施費應按其性質分兩種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
3.3.2.1 在生產、生活中一次性投入的費用宜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單位投標時一次性包干,如臨時設施費、夜間施工增加費、冬季施工增加費、文明施工增加費、安全施工增加費、大型機械進退場費和安拆費,以及基坑支護費等。除非遇到工程項目停建、緩建或因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到工程實施計劃并需按建設程序重新報批等特殊怦,一般不允許調整。
3.3.2.2 對于與工程量密切相關,并與工程量成明顯線性函數關系的措施費,應當按相關要素的變化予以調整,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調整的辦法和計算依據。
3.4 在工程變更造價管理過程中,除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定價及單價合理分析外,還應加強工程總造價的管理與控制,注意可能引起的索賠和反索賠,并要保證工程總造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材料動態管理的確定與控制
在工程造價中,建筑材料費用一般約占工程造價的60%。建設項目周期一般較長,建筑材料經常會受到物價浮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施工過程中對建筑材料實行動態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如果招標過程中沒有考慮材料動態管理的要素,項目實施過程中一旦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較大,就極易由于材料調價“無據可依”引發爭議,如果協商不順相互扯皮,既牽扯精力,不利于雙方的合作關系,又影響工程的順利實施。
材料動態管理應考慮的問題:
4.1 掌握可靠的建筑材料市場信息,不但要從政府發布的信息主渠道了解,還要從市場、生產廠家了解,只有深入市場調查,貨比三家,才能準確及時地了解建筑材料市場動態,掌握不同產地、型號、規格的材料價格,把好材料價格關。
4.2 簽訂施工合同時,主要材料應規定廠家品牌,材料進場時需經雙方和監理驗收。
4.3 對工程造價影響大的特殊建筑材料和設備由業主自行組織采購。
4.4 材料動態結算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有約定。
4.4.1 如果執行調價文件計算法,即業主和承包方約定采取按投標當時的信息價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內,可按照造價管理部門調價文件的規定,進行抽料補差(同一價格期內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價差)。也可按照地方定期發布主要材料供應價格和管理價格,對這一時期的工程進行抽料補差。
4.4.2 還可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材料動態調整的范圍和幅度,并在合同中約定。
4.5 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地點和時點。地點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場價格。時點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場價格。要確定兩個時點價格,即簽訂合同時間某個時點的市場價格(基礎價格)和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時間的時點價格。這兩個時點是計算調整的依據,必須有可操作性、一致性和相類比性。
摘自《中國招標投標》2008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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